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刊登的被告為杭州泊夕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案號為(2025)粵0303民初27064號的公告中,“公告費400元”應(yīng)為“公告費500元”。特此更正。
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刊登的被告為杭州泊夕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案號為(2025)粵0303民初27064號的公告中,“公告費400元”應(yīng)為“公告費500元”。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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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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