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2025年11月7日刊登的原告一汽財務有限公司訴被告劉超、任佳麗、李立波、哈密市啟航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哈密市金鑫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哈密平安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告中,案號“(2025)新2201民初5775號”應為“(2025)新2201民初5776號”,特此更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哈密市伊州區(qū)人民法院
本院2025年11月7日刊登的原告一汽財務有限公司訴被告劉超、任佳麗、李立波、哈密市啟航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哈密市金鑫德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哈密平安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告中,案號“(2025)新2201民初5775號”應為“(2025)新2201民初5776號”,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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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刊登在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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