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發(fā):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銳海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永發(fā)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云3102民初441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王永發(f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云南銳海建材有限公司貨款194700元及資金占用費(以未付貨款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4.65%計付自2025年5月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被告王永發(fā)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原告云南銳海建材有限公司律師費7000元。案件受理費4369元,公告費400元,由被告王永發(fā)負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瑞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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