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晶、潘鈺: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建銀與被告潘晶、潘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蘇0623民初7140號判決書和訴訟費用催繳通知書。該判決書判決:被告潘晶、潘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唐建銀償還借款15萬元。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被告潘晶、潘鈺負擔。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民一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如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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