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81民初10710號 王永濤:本院受理原告寧夏明寶新型涂料有限公司與被告王永濤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寧0181民初107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王永濤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向原告寧夏明寶新型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31121元及逾期付款損失,逾期付款損失以貨款131121元為基數,按年利率4.5%計算,支付2024年11月24日至貨款實際清償完畢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68元,公告費400元,兩項共計4268元,由被告王永濤負擔3243元,原告寧夏明寶新型涂料有限公司負擔1025元。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立案庭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靈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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