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6432號 張淵:本院受理的原告銀川市興慶區(qū)允英洛基地板經銷部與被告張淵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寧0104民初364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張淵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銀川市興慶區(qū)允英洛基地板經銷部20000元,且被告按照年息3%的利率支付原告20000元自2025年8月1日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0元、公告費200元,由被告張淵負擔。限你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711辦公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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