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國峰:本院受理原告陶麗君與被告高國峰離婚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公告送達(2025)蘇0681民初12232號民事判決書:一、準予原告陶麗君與被告高國峰離婚;二、原告陶麗君與被告高國峰的婚生子高晨哲由原告陶麗君直接撫養(yǎng),被告高國峰自2025年9月1日起至高晨哲獨立生活時止,每月支付生活費1000元并負擔教育費、醫(yī)療費的二分之一,履行方式:2025年9月至2026年6月的生活費合計10000元,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以后分別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支付該年度上、下半年的生活費各6000元;教育費、醫(yī)療費于每年12月31日前憑有效票據結算。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0元、公告費440元,合計68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陶麗君負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啟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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