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樹碧:本院受理原告吳曉鋒訴被告李樹碧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25)渝0113民初3327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李樹碧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吳曉鋒返還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李樹碧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吳曉鋒支付自2018年3月26日起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2018年3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為8477.67元,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2000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15.4%計(jì)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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