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培華:本院受理原告喬偉訴你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無法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jié)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5)云0581民初739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解除原告喬偉與被告孫培華于2023年5月10日簽訂的《投資入股協(xié)議書》;二、由被告孫培華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返還原告喬偉投資款50000元。案件受理費1462元,由原告喬偉負擔362元,被告孫培華負擔11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騰沖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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