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蘇0685民初5104號 中國科學(xué)院上海高等研究院、江蘇碩品科研儀器有限公司、江蘇弘中科研儀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國科學(xué)院上海高等研究院與被告江蘇碩品科研儀器有限公司、江蘇弘中科研儀器有限公司、艾長俊返還原物糾紛一案,因無法直接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25)蘇0685民初5104號上訴狀。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30日。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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