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志娜:本院受理的原告銀川市興慶區(qū)季季旺水果批發(fā)店與被告楊志娜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寧0104民初40771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楊志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銀川市興慶區(qū)季季旺水果批發(fā)店支付貨款1900元,并按照年利率4.5%支付自2024年5月4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損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711辦公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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