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學鳳、楊啟均、馬秀珍:本院受理(2025)黑0125民初6251號原告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賓縣支行與被告張學鳳、楊啟均、馬秀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本院經(jīng)審理依法判決主要內(nèi)容為:被告張學鳳、楊啟均、馬秀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向原告哈爾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賓縣支行償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張學鳳、楊啟均、馬秀珍對上述借款本息的給付相互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公告費由被告張學鳳負擔。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張學鳳、楊啟均、馬秀珍負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賓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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