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海波(公民身份號碼500227198806241619):本院受理原告李曉蘭訴被告蘭海波離婚糾紛一案,因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01民初2223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準予原告李曉蘭與被告蘭海波離婚。二、原告李曉蘭與被告蘭海波的女兒蘭珂欣、蘭鈺姣均由李曉蘭撫養(yǎng)。蘭海波自2026年3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蘭珂欣、蘭鈺姣生活費各1000元(合計2000元),直至二人年滿十八周歲時止,期間二人的教育費、醫(yī)療費憑票據由李曉蘭、蘭海波各承擔50%。案件受理費240元,由被告蘭海波負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