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銘聰:本院受理原告惠州市鑫盛鋼材有限公司訴被告廖付勇、廖銘聰、彭小蘭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2025)粵1303民初12827號民事判決書和上訴狀,判決如下:一、被告廖付勇應(yīng)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原告惠州市鑫盛鋼材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8758元及利息;二、駁回原告惠州市鑫盛鋼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本院秋長法庭領(lǐng)取上述民事判決書和上訴狀,逾期則視為送達(dá)。如不服民事判決書,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廣東省惠州市惠陽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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